時間:2019-07-16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請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認真梳理個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欠繳、斷繳情況,帶齊以下材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單位或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補繳申請。
材料清單:
1. 入伍批準書或應征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
(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2. 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
3.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 相關繳費記錄,如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項材料。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19年5月23日
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續工作
政策咨詢熱線及工作地址
為扎實推進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落地落實,全省16個州(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設了工作熱線,方便廣大退役士兵咨詢政策。熱線電話服務時間為2019年5月23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現將省、州(市)工作熱線及工作地址公布如下:
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辦理業務流程
① 退役士兵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領取申請表并填寫申請。
② 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單位或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遞交申請。
③ 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退役士兵身份和相關退役
證明材料。
④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機構確定繳費信息,反饋原安置單位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⑤對參保后繳費中斷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由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辦理補繳手續;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經有關部門認定無繳費能力的,或自謀職業人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辦理補繳手續。其中,涉及跨區域的參保信息核查,相關職能部門可直接與對應地區直接對接。
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政策解答
1. 問:《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適用哪些對象?
答:2019年1月21日《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本政策。地方不同層級的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出臺過地方性的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對象,這些人員不在《意見》保障范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解決。
2. 問:《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適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見》施行前出現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繳問題。
3. 問: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答: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
4. 問: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申請辦理時間有什么規定?
答: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申請后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可以繼續辦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請。
5. 問:退役士兵怎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
答: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給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后,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6. 問:退役士兵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①服役相關材料:A.入伍批準書或應征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復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個人相關材料:A.身份證(查驗原件并交復印件5份)。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5份(復印件簽名并按手印視同原件)。
③相關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7. 問:退役士兵軍齡如何認定?
答:退役士兵軍齡從入伍時間起算,到退出現役時間止,按照檔案材料記載認定,為與社會保險相關規定接軌,此次補繳保險的軍齡認定具體到月。
8. 問:在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或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的退役士兵可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嗎?
答:原則上不可以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
9. 問:如何核查申請材料?
答:具體程序為:①安置地與參保地在同一地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后,將申請表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斷繳時間,計算需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資金,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②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或參保地屬多個地區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后,將申請表(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后,發函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異地繳費情況,核查后匯總所有斷繳月數,結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服役年限,認定實際應補繳時限,并計算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金額,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10. 問:怎樣確定補繳的責任主體?
答:原安置單位欠繳部分原則上由欠繳單位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費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11. 問: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答: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啟動辦理補繳手續。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完成補繳后,應及時將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或辦理中斷繳費手續。
①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由原單位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憑單位及個人繳費通知單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憑單位及個人繳費通知單向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各級可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會同國資、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后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③享受本《意見》補繳政策的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并按政策繳費,延長繳費所需費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12. 問: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手續?
答: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啟動辦理補繳手續。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完成補繳后,應及時將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或辦理中斷繳費手續。
①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②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并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并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各級可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會同國資、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單位和個人補繳欠費的,按參保地規定劃撥個人賬戶;政府為退役士兵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費用,不劃撥個人賬戶,個人補繳費用劃入個人賬戶。
③享受到本《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后,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征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后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13. 問:符合條件的部分退役士兵醫療保險退休補繳費用在安置地還是在參保地繳費?
答: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在參保地辦理補繳手續。
14. 問:退役士兵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5. 問: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年限怎么計算?
答:《意見》施行前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滿15年);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滿15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滿15年)。
16. 問: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年限怎么計算?
答: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一次性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17. 問: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是,女滿25年,男滿30年。辦理退休時醫保關系在省外的,按參保地政策規定執行。
18. 問: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答: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19. 問: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20. 問:關于《意見》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具體涵義?
答:補繳如發生在2019年度,補繳工資基數按2018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意見》規定的職工平均工資,按繳費責任所在地公布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執行,涵蓋各地所使用的“社會平均工資”、“職工平均工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等口徑。中央決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后,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文件關于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新規定執行。
21. 問:是否允許超過60%的基數補繳,也不收滯納金?
答:嚴格按照《意見》規定補繳。
22. 問:《意見》下發之日至全面啟動申請辦理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是否可以補繳并重新計算退休待遇?
答:基本養老保險可以按規定補繳,補繳后重新計算并補發相應月數的退休待遇。基本醫療保險按《意見》規定執行。
23. 問:參保人員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是否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答:在云南省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補繳欠費的費用,按參保地規定劃撥個人帳戶;政府為退役士兵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費用,不劃撥個人帳戶,個人補繳費用劃入個人帳戶。補繳時醫療保險關系在省外的,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24. 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繳費所需費用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25. 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超過本人軍齡部分繳費所需費用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26. 問: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予以補繳。即2019年只進行申請登記工作。
27. 問:丟失檔案或者無法提供材料的人員如何認定軍齡?
答: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相關兵役機關、公安部門及其服役部隊等軍地有關部門綜合認定。
28. 問:補繳養老保險如何記錄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答:補繳后,單位補繳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加收滯納金;個人補繳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不另計利息,并明確屬于個人繳費部分的權益屬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對應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記錄該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為0.6;個人賬戶按照對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賬戶規模進行記錄,記錄后個人繳費的剩余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例如:某退役士兵涉及補繳2002年養老保險,2001年補繳(安置)地的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元/月,按600元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記錄,個人賬戶按11%的賬戶規模,即66元(如當年補繳所在地的賬戶規模為8%,則按48元)進行記錄。
29. 問:如何辦理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是否重新計算個人繳費工資指數?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跨統籌養老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以轉出地記錄的補繳年度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轉入地對應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重新計算指數。
30. 問:符合補繳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見》規定補繳后能否超過部隊服役年限以個人名義出資補繳。
答:基本養老保險嚴格按照《意見》規定補繳,超出軍齡的部分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補繳至國家規定年限。
31. 問:辦理補繳時,應補繳月數如何計算?
答:結合中斷繳費時間和在部隊服役的時間確定,從批準入伍時間起到批準退伍時間止,計算到月數。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應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險中斷繳費時間為40個月,其補繳月數為25個月,如該退役士兵保險中斷繳費時間為13個月,其補繳月數為13個月。
32. 問: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中斷年限超過軍齡,補哪個時段? 答:基本養老保險從后往前推,補靠后時段。例如:需補繳人
員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斷繳費,需要繳費月數為40個月,先補2016年至2018年這一段,再向前補繳余下月份。
33. 問: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前有中斷的是否可以進行補繳?
答:《意見》適用于安置后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保的情形。
34. 問:退役士兵欠繳基本養老保險,在當地業務系統已經錄入相應繳費基數,該如何補繳,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對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繳相應年度養老保險,如原用人單位具備相應繳費能力,應及時進行補繳,業務系統中的繳費基數不進行調整;如原用人單位無繳費能力或單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見》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對應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業務系統中的原繳費工資基數記錄進行相應調整。
35. 問:待安排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補繳?
答:《軍人保險法》實施前,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軍人保險法》實施后,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見》規定補繳。超出國家規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處理。
36. 問:退役士兵辦理補繳時已超過法定年齡,是從補繳次月還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答:退役士兵補繳養老保險后,符合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補繳后的次月起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倒推計算應當享受待遇時間。如補繳后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的,可繼續延繳至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后,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37. 問:“個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如何把握?
答:按照《意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以申請補繳時、基本醫療保險以實際補繳時認定其是否為低保或特困人員。
38. 問:應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期限的限定?
答: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自收到繳費通知3個月以內完成繳費。
39. 問:如何區分自謀職業與自主就業?
答:自謀職業:是指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并退出現役和實施前入伍實施后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自愿或其他原因申請自謀職業,填寫申請表,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批通過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享受自課職業優惠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退役時,是以安排工作、崗位安置方式退出現役的。
自主就業: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后,士兵在退役時向部隊申請領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自主就業,安置地政府給予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役時,是以自主就業、貨幣安置方式退出現役的。